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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鄂办文〔2009〕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工作责任分工如下:

  一、明确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

  1、目标任务。2009-2012年,扶贫开发达到“三基本、五实现”目标,即:基本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基本完成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第一批整村推进任务,基本改善老区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扶贫搬迁4万户、16万人,实现新建和改造经济林(园)160万亩,实现“雨露计划”培训转移20万贫困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40万人,实现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以上,实现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地方生产总值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幅高于前五年的平均水平,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省扶贫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突出扶贫开发的工作重点

  2、强力实施整村推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分步实施,集中力量,综合扶持,实现贫困人口、贫困村整体脱贫(省扶贫办、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负责)。加大整村推进投入力度,集中80%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整合各项涉农资金,确保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整村推进的每个贫困村投入达到100万元(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省直有关单位要以整村推进规划为平台,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落实相关资金和项目,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省扶贫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以发展生产、增收脱贫为中心任务,突出整村推进重点,提高整村推进水平,完善整村推进验收标准和后续管理机制,确保推进一个村、脱贫一个村、长远致富一个村。在2010年完成整村推进“三个确保”任务的基础上,2011年启动新一轮整村推进计划,带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支柱产业大发展,农民收入大增长,群众素质大提高,村容村貌大变化,民主管理大加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负责)。扩大“县为单位、整合资源、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和重点革命老区建设连片开发试点,积极探索整村推进与区域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扶贫新路子(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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