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中心建设资金做到专户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程核算和报表编制。各中心列支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中心建设总体规划一经批复,必须建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严格按规划方案进行实施,凡因实施中需要变更规划,需报办公室审核同意。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若规划建设内容不能按期完成,科技示范作用不明显,完不成有关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等任务,经整改无效者将取消其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中心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记录、图表、照片、年度执行情况、总结、验收与鉴定材料等都要及时分类归档。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中心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形成验收总结,提出验收申请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中心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考核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考核验收申请报告;
2.中心建设申请书
3.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记录、图表、照片、建设合同、年度工作执行情况等原始档案材料;
4.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
5.考核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济南市农业科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根据《关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某一产业或产品领域有影响的农业科技专业人才,包括AA首席专家、AA执行专家及AA专家助理(AA:代表某一产业或产品,如小麦)。首席专家负责产业规划制定、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牵头组织、协调以及经费使用等;执行专家协助首席专家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推广项目实施工作;专家助理协助执行专家抓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市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专家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家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