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加信贷投放,大力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
各金融机构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大信贷有效投放。信贷投放要以国家房地产业政策为导向,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消费,保持合理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措施,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全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支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安居工程建设,满足商业性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购房信贷需求,满足房地产正常合理信贷需要。
一是全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全力支持纳入国家和省政府重点工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做到主动对接,专人跟踪,提供“一条龙”服务,快速、准确地完成贷款的审查、评估和信贷决策,根据工程需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确保国家和省政府重点工程顺利实施。对资金需求大,一家银行难以满足需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银团贷款,确保信贷资金支持到位。
二是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积极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的《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抓紧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做好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在贷款条件的把握上,对于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有效担保,许可手续齐全,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已超过项目总投资20%,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超过项目总投资30%,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纪录的项目,要及时进行建设项目的调查、评估,积极落实信贷资金。贷款期限最长可定为5年,贷款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由主办银行组织银团贷款。
三是支持普通商品房消费。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优惠政策,首付比例执行20%,最低利率可执行基准利率的O.7倍。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以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