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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公式为:
  年休假工资报酬=全年工资收入÷26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3。
  享受了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按全年工资收入÷261(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的方法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乘以12。事业单位在实行绩效工资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实际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全年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七、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本人当年可休假的天数减去已休假的天数计算。如果本人在当年1至11月遇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情况,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天数减去已休假天数计算。例如某工作人员1998年7月参加工作,至2008年6月工作年限满10年,按10天的应休假天数减去该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假的天数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
  八、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人数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5%的比例包括应休全部未休的人数,也包括应休部分未休的人数。当年退休(死亡)人员未休年休假的,可不计入本单位未休年休假人数的5%比例内。
  九、新进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单位新进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年休假情况证明。
  十、驻外等人员的年休假
  对驻外、驻村和挂职等人员,派出单位应主动和本人联系,与现驻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本人的年休假计划,按工资管理关系,由派出单位列入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统筹。现驻在单位应当保证这部分人员年休假计划的落实。
  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管理统筹。
  十一、当年退休(死亡)人员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当年退休(死亡)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其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退休(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以本人退休(死亡)前最后一个月计算。
  十二、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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