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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字[2008]24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和单位就具体操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年休假时间的计算方法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年7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6月工作年限满1年,从2008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1998年11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10月工作年限满10年,2008年11月以前休假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2008年11月及以后开始休假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按月份计算,月份对应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某工作人员2005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5月辞职,工作时间8个月。2007年10月重新参加工作,至2008年1月累计工作时间12个月,按工作年限满1年计算,可从2008年2月开始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跨年度安排问题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计发当年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分段安排
  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四、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五、在职学习的面授时间与年休假的关系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不计入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六、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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