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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

大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
(大人发[2009]89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妇联,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我市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以来,先后吸纳了5000余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践证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对于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促进他们顺利实现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4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见习单位

  截至2009年5月底,我市已建立了122家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一批见习岗位,但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结构上还不能满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需要。为此,今年我市要进一步增加见习单位的数量,优化见习单位的结构。发展见习单位,要充分考虑供需双方的实际需求,既要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的需要,也要结合不同专业高校毕业生的见习需求。2009年,要重点发展以信息和软件服务业、金融、保险、法律、医疗、师范类为重点的企事业单位,拓展一批涉及不同行业的见习单位。

  各类工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挖掘自身增岗潜力,积极开发见习岗位,尽量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并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单位应持续提供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以利于不同专业的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应具有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能够指导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能够为见习毕业生提供部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申报“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原则上仍按照《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大人发[2006]55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结合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规模小的特点,其申报见习基地,可不受《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平均每年接收见习毕业生20人以上,并且留用人员要占见习人数30%以上”的限制。

  要完善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制度。见习单位的挂牌期限调整为2年。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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