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计算书、图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1、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2、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3、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四)深基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珠海市基坑支护审查专家库中抽取或经市勘察设计协会认可的专家。专家评审意见由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负责记录并印发专家评审意见。
(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对施工单位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总包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深基坑工程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其分包合同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备案,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的工程内容承担安全责任。
(二)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对相邻设施应当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基坑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设有临时办公和生活场所。
2、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当有详细的控制措施;
3、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当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法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