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珠建建〔2009〕76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安监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目前深基坑的管理现状,就有关加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深基坑工程潜在影响范围内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
(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办理基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四)建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对深基坑施工监测,地下室超过两层(含两层)的深基坑须委托珠海市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单位与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6个月。在遇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复杂等非常时期,应加大监测频率。
二、对勘察设计単位的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确保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