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身份认定。
大学生村官凭各乡、镇政府介绍信作身份证明。
确认贷款申请人身份后,上述部门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在受理贷款申请时以上述部门确认为准。
五、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共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上述贷款,市、县财政部门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向省财政申请贴息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促进其发挥在就业工作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梳理,定期向承办的银行机构推荐。
六、尽快建立县域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小额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省财政审核确认后拨付,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各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住契机,在2009年7月底前落实不少于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七、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的作用
根据《通知》规定,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奖补资金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我市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单位进行奖补,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市、县财政审核确认后,分别上报省财政申请核准,省财政核准拨付后,由市、县财政分别管理并支付相关单位,具体奖补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原南银发〔2006〕148号文件规定由地方同级财政安排的对经办银行、社区(街道)的手续费补助和奖励资金继续执行。对银行、担保公司、社区补贴经费的20%用于奖励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一线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