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穗建质[2009]985号)
各有关单位:
自从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 )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法规、规范出台以来,我市逐步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有关节能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和落实,成效逐步显现。但是,在施工阶段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未能得到很好落实,成效不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意识,加大落实建筑节能工作力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穗建技[2008]927号)要求,在施工、销售现场认真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要自觉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和有关法规规范,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和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
二、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在节能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的节能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施工现场要有齐备的建筑节能有关资料,包括: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以及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等文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并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同时要加强对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
三、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的过程监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督促其立即改正。要认真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制定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在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