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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科学确定违法行为裁量阶次,细化量化处罚标准。试点单位对本单位负责查处的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每一项行政处罚行为,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构成要件的不同情况,划分确定为若干裁量阶次。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每个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确定一个具体的罚款数额或比例,力求不留自由裁量空间。对不适用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对应的具体处罚方式;对需要减轻(或从重)、免于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明确规定应具备的相关情形要件,并合理确定减轻(或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和量化标准。对确定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和细化量化标准,要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目录》,并公开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信息系统,实现网上运行。试点单位要建立本部门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子系统。要把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和量化处罚标准录入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软件。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时,要通过输入相关证据要素,由该系统软件自动生成处罚结果。各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将本单位行使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依据、案件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察子系统,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时进行网上监察。

  (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保障。

  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执法工作日志制度。试点单位要建立日常执法处罚工作日志制度,制作工作日志登记表格,对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环节,要认真记录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案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作案件卷宗,以便存档备查。

  二要建立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工作机制。各类行政处罚案件,试点单位执法人员要及时调查取证,交由该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经该行政机关集体审议作出处罚决定,形成三位一体、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要完善并严格执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罚等重大行政处罚,拟从重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涉及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等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集体审议决定。

  四要完善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试点单位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会原则上应公开举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证会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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