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帮助解决函授站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
(7)组织函授站交流经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8)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赋予的有关任务。
18.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市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销该函授站。
(1)未按《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2)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3)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4)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5)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五、落实《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
19.严格函授教育招生资格的审查和监管,不具备相应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不得挂靠具有相应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
20.严格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监管。严格函授站检查、监管制度。严禁主办学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严格函授站的备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备案合格的函授教育辅导站名单。
21.各主办学校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加强对函授站的监管,及时撤销已出现违规问题的函授站,并向社会公布。
22.严格规范函授教育的招生。招生要统一以主办学校的名义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主办学校及其合作单位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 ”、“进修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
23.严格规范函授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以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二级机构(院系)或所谓“分校”的名义发布。市教育局对函授站主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审核并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在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时,必须明确函授教育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函授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网络本专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