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市教育局履行备案手续。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市教育局提供教育部公布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函授站备案指南详见大连市教育局网站)
8.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主办学校、函授站、设站单位的职责
9.主办学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是: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2)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3)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5)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6)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10.函授站的职责是:
(1)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2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3)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5)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6)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7)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8)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9)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