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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大连市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大连市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的通知
(大教〔2008〕148号)


大连市各函授教育辅导站及主办高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规定,教育局负责大连市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审查、备案和监管工作。近一时期,个别函授站和主办学校在招生、办学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严重违规的做法,影响了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函授教育辅导站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设置

  1.经辽宁省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具有举办函授教育资格的学校,可在大连市建立函授教育辅导站。

  2.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市教育局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3.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主办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4.函授站必须有连续或隔一年报考的生源。必须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可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5. 在大连市备案函授站的招生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函授站所在区、市。

  6.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 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3)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4)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5)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6)履行协议的期限;

  (7)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8)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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