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拆除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三、工作机制
校舍安全工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自治区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并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办公室下设项目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监督检查组,组长由有关部门处级干部担任。
项目协调与规划组,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协调校舍安全工程的重要事项,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向国家上报项目计划和资金方案,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编发工作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程进度。
技术指导组,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房屋抗震标准制定、安全鉴定和施工监督检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在制定标准、工程勘察、校舍鉴定、改造方案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审定各地(市)、县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监督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
监督检查组,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负责督促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优惠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设立举报电话,查处重点案件;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