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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在自治区统一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安居工程需求,本着“政策衔接、简化程序、方便消费、实惠群众”的原则,创新家具下乡销售方式,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三)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以县为单位,地(市)统筹,权、责属地化,确保家具下乡工作权责到位,顺利推进。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家具下乡推广工作。
  四、补贴标准和对象
  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牧民,在规定的实施期内购买家具(含藏式柜、床、茶几、卡垫),每户农牧户可享受购买家具最高限价3000元以内25%的补贴。
  五、承担家具下乡任务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一)经各地(市)商务局、财政局推荐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议标后,确定承担我区家具下乡任务的生产(销售)企业,并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地(市)商务局、财政局分别备案(中标企业名单通过西藏商务之窗向社会公告)。
  (二)家具销售网点备案。中标家具企业所属销售网点,须向所在地(市)商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具下乡产品。网点备案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标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维修等服务能力;
  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4.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依据以上要求,由各地(市)商务部门根据本地区生产、流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本地区家具网点备案条件和标准。
  中标企业和其备案销售网点要与各地(市)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承诺书,在家具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严格执行家具下乡有关政策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六、家具下乡产品
  (一)通过议标由各地(市)商务、财政部门确定(指定)本地区家具下乡产品的品种、档次和规格,对指定产品的生产标准、质量等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
  (二)中标生产(销售)企业按照地(市)商务、财政部门的订单和生产(销售)合同所确定的产品品种、质量要求进行生产、供货和销售。
  (三)家具下乡产品须张贴(由区商务厅设计的)带有编码的统一标识(见附表3)。生产(销售)企业其销售网点要做好标识相关信息(标识卡号、时间等)的登记备查工作。
  (四)家具下乡产品销售价由各地(市)商务局、财政局会同物价部门议标确定,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各地(市)确定的产品出厂价、零售价不得高于同类产品的当地市场价格。零售价由出厂价加上运费、销售利润等合理确定。
  七、家具下乡产品销售
  为有效组织家具下乡工作,方便群众购买和领取补贴,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家具下乡产品团购或《西藏自治区家电家具产品购物簿》(以下简称《购物簿》)零售方式。
  (一)家具下乡产品团购方式:
  家具下乡产品团购主要采用“政府牵头、群众自愿、集中供货、统一兑付”的运作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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