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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需作重大修改或不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报告作出修改或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作出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的实施及监管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专家论证报告的修改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作出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

  (四)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作出修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未得到严格实施的。

  第十六条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认真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职责的;

  (二)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对施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不督促整改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十七条 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库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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