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03号 2009年8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招商引资,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自治区外、境外、国外资金)规模,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项目设有:
(一)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市奖。
(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
(三)招商引资超额、引进奖。
第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市奖。以5个地级市为单位,对当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检查细则》,由自治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检查组进行综合评分,提出奖励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以下额度进行奖励:
(一)获一等奖的,每个奖励80万元。
(二)获二等奖的,每个奖励60万元。
(三)获三等奖的,每个奖励40万元。
第四条 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
(一)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县(市)(不含市辖区),由自治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检查组下达分配名额,在完成各市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由各市依据本市制定的评先创优条件研究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奖励20万元。
(二)招商引资先进驻宁商(协)会,由自治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检查组下达分配名额,由自治区招商局依据制定的评先创优条件研究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奖励5万元。
(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指导性目标任务检查组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依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先创优条件研究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奖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