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8]439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普遍调整
①每人每月增加65元;
②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③2008年12月31日前, 70-74周岁的每月再增加10元, 75-79周岁的每月再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30元。
2、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养老金。
①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30元。
②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再增加20元。
③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再增加2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再增加10元。
④原工商业者每月再增加20元。
⑤在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
⑥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