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调整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中小﹝2008﹞170号)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文件)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结合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现状,重新修改、完善相关内容。现将《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宁波市《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继续设立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补偿资金”)。为进一步提高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制定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本级2008、2009两年各安排2500万元,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及推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要有利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减轻担保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并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担保补偿资金实行政府管理服务、政策公开透明、中介机构审核、协会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的机构对象、业务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机构对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34号)精神,经属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到市经委备案登记,获得《营运备案证》,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