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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处

  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革命老区编制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监督项目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革命老区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支持;研究制定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联系云南省老少边穷地区建设促进会。

  (八)社会扶贫处

  负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滇部队定点扶贫的工作;负责联系、协调贫困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动员非公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负责联系、协调外资扶贫项目,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社会扶贫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各种社会扶贫捐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定点扶贫单位赴滇挂职干部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扶贫挂职干部的选派和培训工作。

  (九)沪滇合作处

  负责与上海对口帮扶和经济社会合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拟订年度沪滇帮扶合作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沪滇帮扶合作项目的协调、调研、服务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州(市)、部门做好沪滇对口帮扶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海援滇挂职干部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云南省沪滇对口帮扶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57名。其中,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3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原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所属事业单位整体划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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