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市政府对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并据此奖优罚劣。目标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十三、市政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事项包括突发性事件、重大社会动态、重大疫情和灾情事故;重要的涉外工作;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作某些调整改变的;市政府各部门超越自身职权范围或需与其它部门协调确定的事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涉及开封整体形象的指示、意见和批评;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可能诱发不安定因素或过激行为的热点、难点问题;其它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十四、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凡有紧急重大事项,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要立即向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长报告。
六十五、对出现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因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的,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市政府按程序核准。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