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每年的出访计划,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拟订出访计划,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出访,由主管部门请示,市外侨办提出意见,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五十七、市长离汴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市长级干部、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离汴出差(出访)、休假或请假,要事先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休假回汴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县区长离汴出差(出访)、休假,要事先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要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返汴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关于出访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必须有实质性内容和明确的公务活动,并与其职级身份相符合。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副职能完成的任务正职不去。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顺访或者延长在外时间。
第十二章 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制度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要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好重点课题,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
五十九、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结合本市实际,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同实现开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同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六十、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六十一、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对市政府做出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市政府督查办要及时立项并进行督查。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反馈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