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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有关市长级干部、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级干部、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市长级干部、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市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由市长级干部、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阅发。
  四十四、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政府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五、市长级干部、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请假。
  四十六、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本着快捷、高效、节俭的原则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四十八、公文办理工作实行公文逐级审签制,严格按程序办理。上级和同级来文自上而下传递,下级报文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文自下而上审批,不得越级或逆向报批文件。除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长、市长级干部、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应做好有关前期工作,为市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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