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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讲求工作效率,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地方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和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涉及政府、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包括通告、协议等),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及时向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涉及部门协商一致后提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英文译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市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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