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珠府〔2009〕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7月27日七届1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市、区属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培训全市行政应诉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市、区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在承办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由该机关指定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应诉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排参加出庭应诉的人员,办理有关应诉手续;
(二)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研究、鉴别和筛选需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组织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