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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8〕3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针对我省目前存在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他人担保行为普遍、担保金额巨大等问题,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增强风险意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资金风险,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参与经济实体投资开发经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安全。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同级土地储备机构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风险控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对土地储备机构为他人担保行为的申请进行审核,财政部门不得进行审批。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各类政府背景贷款的审核力度,严禁发放新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贷款。

  四、《办法》出台前发放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贷款,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贷款风险,注重项目贷款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贷款到期后严禁展期。《办法》出台后发放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贷款,在一定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要通过改变担保主体、抵押方式等方法,逐步规范、稳妥地收回贷款,避免采取过激行为,防止产生局部性金融风险。

  五、各级国土资源、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为土地储备资金的规范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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