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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商埠地保护范围是北至哈尔滨路、东至北京街和青年大街、南至南运河、西至和平大街和北七马路。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慈恩寺、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铁西工人村等。
  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顺城街、北顺城路、东顺城街、南顺城路以内的区域。
  慈恩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南至富教巷和般若寺巷、北至龙凤寺巷、东至大佛寺巷和慈恩寺东巷、西至大南街。
  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至长大铁路、东至和平大街、中山路沿线南北各一个街区以及沈阳站、中山广场周边地区。
  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东至肇工街、南至南十一西路、西至重工街、北至南十西路。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沈阳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人文景观,未纳入保护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文物、房产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勘查。符合保护条件的,依法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十九条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不得立项,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建成的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并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规划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责令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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