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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南通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南通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制订的《南通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南通市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确保部门服务业统计年、定报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对象是各县(市)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南通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所确定的负责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考核分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或单位)两个层次。

  第三条 考核评比工作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由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次年2月底前将平时掌握的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或单位)与部门服务业统计相关的工作情况记录进行汇总。依据本办法对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打分,然后将总得分按分值从高到低排定名次,取得前五名的县(市)区和前十名的市级部门(或单位)作为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从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或单位)评选50名相关人员作为部门服务业统计先进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考核评比内容: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年定报数据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行业统计分析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实行地区和部门(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对违反《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南通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迟报、漏报、错报、拒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不力的地区和市级部门(或单位)适时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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