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本地企业、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本市地税部门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工程结束后,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决算。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4.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歌舞厅、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责令其尽快办理。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单位各部门以工资改革为契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应税收入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地税部门反馈信息。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收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
6.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对需要提供相关查询事项的,应积极予以支持。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征管保障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零散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完善委托代征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的应征税款,在国、地税部门采取联合委托社会综合治税组织代为征收方式的,各征收站点应严格按税法规定代征税款,各乡镇(街道)综合治税力量定期开展协税护税活动,对辖区内漏征漏管税源实施排查。
8.加强普通发票综合治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开具、使用和接受发票的管理,加大对接受假发票和虚开发票入帐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贩卖、开具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或进行消费时,严格按照消费行为索取合法发票,加强对发票入帐的审核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签字报帐。同时,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组织的作用,加强假发票现象的社会综合治理,实施群防群控和部门联合查处,鼓励社会各界将异常情况向税务部门举报。
9.加强企业信用联评管理。将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充分考虑企业依法纳税的情况,对企业信用情况实施联合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人民银行协调各商业银行将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申报、偷漏国家税款等情形,记入企业诚信记录,银行部门严格控制贷款发放,对信用度高的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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