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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综合治税工作,推动政府各部门发挥职能优势,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地税征管,保障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依据《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征管保障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扩大共识,进一步强化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责任感

  贯彻落实省政府《征管保障办法》,进一步发挥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先发优势,对于有效推进地方税收保障的常态化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支持配合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政激励机制,确保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立足实际,主动积极地参与综合治税工作,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和税收代征、协助控管等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作联动,进一步细化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要求

  (一)深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流。

  根据省政府《征管保障办法》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南通市综合治税部门信息传递项目内容一览表》(见附件)明确的内容、频率、时间,落实扎口部门和人员,负责涉税信息的联系协调、统一采集和组织传递等工作;对职能范围内发现涉税重大事项,要即时予以传递。税务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理顺横向、纵向信息网络,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

  (二)强化职能部门源泉控管与协作。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源流失,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部门在设立登记环节要严格审核外资比例和来源,对外资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务登记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对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告知企业向地税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等相关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向地税登记机关传递;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及时告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并通过信息传递渠道即时告知地税登记机关。

  2.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地税部门要加强房产土地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房产、国土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其及时到财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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