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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常高校大学生参加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五、保险年度
  市本级统筹区每个保险年度从当年 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鼓励大学生参保缴费,对每年秋季入学首次参保的新生,以及2009年度参保学生,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保险年度自当年参保缴费次月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合并计算。
  六、保险待遇
  (一)门诊大病、住院医疗待遇。市本级统筹区大学生的门诊大病、住院待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居民”一致。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治疗的,可到实习当地或户籍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支付。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各高校要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各高校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报销,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补助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资金等渠道解决。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管理办法由各高校负责制定,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七、医疗服务管理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大病门诊治疗和住院、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和保险除外责任等,除另有规定外,均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八、基金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九、组织管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发动大学生参保,协助高校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医疗机构为大学生就医提供优质、价廉、方便、规范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家庭大学生的医疗救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社会慈善捐助工作;各高校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组织和就医管理等工作,并将医疗帮困纳入助学范围,妥善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及大病重病学生参保和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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