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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43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充分认识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内容先行进行试点,为我区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式探索好的途径,提高收缴率。

  二、没有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地区要抓紧做好开征前的成本测算工作,出台收费标准,可实行先征后建,为财力薄弱的市县提供必要的资金储备,条件成熟即刻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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