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职改办关于二○○八年本市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事宜的通知
(沪农委职改[2008]27号)
各有关区、县职改办:
根据农业部、人事部农人发(1995)36号文《关于
在乡镇企业进一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就本市二○○八年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和范围:
在本市农村企事业单位及乡镇经济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区县从事农业、乡镇企业、林业、水利和农村政策研究、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职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经济师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经济师职务七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较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
(2)、在省、市以上刊物上发表过经济专业论文,或在省、市以上经济专业研讨会上作过论文交流,或被邀请出席过国际性的经济方面的专业性会议。
(3)、参加过区县以上部门立项的经济方面的研究课题,并作为主要执笔者完成课题研究报告两篇以上。
(4)、对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问题能提出有创见的富有价值的建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担任经济师职务满三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担任经济师职务满五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大型乡镇企业集团、公司主持经济工作五年或负责综合经济管理七年以上,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管理经验,解决过经济工作中关键的、重大的实际问题,使单位的经济效益名列本区、县或本行业前茅,或使单位扭亏为盈继续保持增长势头。
(2)、获得过区、县级以上各种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多次省、市级奖项的主要组织实施者。
非经济类专业毕业生,须经过大专水平的经济专业理论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