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8]第239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畜牧业养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全面检查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效果,按照上海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7]15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项目建设的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验收依据
以市项目批复书所列的相关实施内容为验收依据,各区县应在完成自验工作后,向市有关单位上报项目验收申报书和区县预验收意见表,市适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验收。
二、验收内容及相关材料
(一)验收内容
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是否按项目批复要求完成。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市财政项目资金、区县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等。
3、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建设单位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的,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项目质量情况。土建及设施设备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生产规模、预期效益实现情况,新增资产管理情况等。
(二)相关材料
1、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设批复文件、资金拨付文件。
2、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包括项目计划与实际完成对照表。
3、项目建设区位示意图、建设前状况图、建设规划图和竣工图。
4、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
5、专户(或专账)核算的财务帐册及相关财务拨付凭证。
6、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审价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7、其他相关资料。
三、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完成书面项目验收申请书、备齐验收所需全部资料后,向区县农委、财政局提出预验收申请。
2、区县农委、财政局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填具项目预验收意见表,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