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本市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提高财务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研究,并征得市有关部门同意,在严格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统一,并组织试行。相关科目设置及其核算要求说明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内部往来”科目。村民的承包地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而产生的土地流转费,在“内部往来-土地流转费”科目核算。收到土地流转费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作为收入入账;下拨土地流转费给村民时,不能作为支出入账。集体机动地流转而产生的土地流转费,在“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核算。
2、“长期投资”科目。为了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于企业的情况,增设“对企业投资”二级会计科目。
3、“固定资产”科目。按经营性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划分核算。
4、“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财政等部门拨入的具有特定用途、专项管理的资金。
(1)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资金到账:按实际收到的项目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专项应付款-××项目”。
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资金使用未超出拨款时,按实际使用的项目资金,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完工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项目”,贷记“公积公益金”;不形成固定资产,借记“专项应付款-××项目”,贷记“在建工程”等。
项目资金使用超出拨款时,按超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超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超支金额)”等;项目完工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超支金额)”,贷记“在建工程(超支金额)”,超支金额不需计入公积公益金;不形成固定资产,借记“支农支出(超支金额)”等,贷记“在建工程(超支金额)”等。
项目资金结余:项目资金结余不再用于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留用,借记“专项应付款-××项目”,贷记“公积公益金”;如要上缴,借记“专项应付款-××项目”,贷记“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