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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13.规范保护区的建设程序。新建或晋升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之前,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需向省林业厅正式行文请示,省林业厅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在省林业厅正式批复同意后,各市再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行文请示。
  14.加强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管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特性,分区域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保护质量。对湿地、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根据主要保护对象不同季节栖息状况,可以划定不同管理区域,采用不同管理措施进行保护。
  15.加强自然保护区巡护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巡护制度,建立巡护记录,充实和稳定巡护人员,明确巡护目标和责任,提高巡护手段和质量,定期进行监督和考核。
  16.加强档案、信息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收集整理研究成果、监测数据、巡护记录和科考报告等资料,建设和完善档案、数据、信息管理设施。
  17.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严格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重大建设项目,首先要编制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制定恢复补救方案和经济补偿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18.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与各种资金使用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责任追究制、政府采购制等管理制度。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的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营。
  19.加强自然保护区人才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推行关键岗位培训,加强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鼓励在职学习,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自然保护区要根据需要,吸纳大学生、研究生。改善人才队伍结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人才发展和培训计划,并将人才保障作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之一。
  四、大力开展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合作交流
  20.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资源调查、科学考察工作,查清本底情况。积极开展资源、环境、社会等方面的监测工作。要加强生态定位观测站点建设,积极开展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
  21.加强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自然保护区要以保护对象为研究重点,加强保护区科研能力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联合开展科学研究。系统研究保护对象的生物学特性、生态学特征和繁育利用技术,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价值、经济价值评估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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