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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7.严格管理自然保护区资源利用活动。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利用必须以保护为前提,遵循自然规律,保持与自然和谐统一,不得对主要保护对象造成危害,不能超过环境容量和自然承载力,更不能对自然保护区资源造成破坏。开展资源利用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必须有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资源利用活动,要对允许利用的资源种类、数量、范围、时段和方式等,编制资源利用方案或生态旅游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经科学论证和批准后组织实施。
  8.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内各项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经营活动必须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加挂牌子。对经营性的交通、食宿、餐饮、商业等,可以采取多种经营形式,但应当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区内旅游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应按一定比例上缴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用于保护事业。
  9.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事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是做好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列为工作重点,纳入当地森林防火网络,切实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装备建设,严格火源管理,强化火情监测,落实预防措施,制定扑火预案,建立联防联治制度,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确保森林火灾的及时发现、快速扑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把森林防火作为大事,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10.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自然保护区加强虫情监测,注重预测预报,搞好检疫检查。一旦发生有害生物危害,应以生物措施为主、多种措施相结合,积极控制和防治。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需要引入和放归罚没野生动物的应进行科学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积极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自然保护区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当地民俗风情,引导和帮助群众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型产业,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社区经济发展。积极创建包括县、乡、村、组领导和群众代表参加的自然保护区周边管理委员会,不断增强全社会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12.科学规划,有序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省级自然保护区严格按照省林业厅审批后的总体规划,有序地开展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各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变更经过审批后的总体规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认真编制总体规划,并做好论证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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