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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8〕113号)


各市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系统管辖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我省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
  1.继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发展。自然保护区是自然遗产最珍贵、自然景观最优美、自然资源最丰富、生态地位最重要的区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载体,是体现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主要形式。当前我省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我省建设生态辽宁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尚有亟待保护的物种和区域需要尽快划建自然保护区,尤其要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的划建工作。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投资体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解决好自然保护区的机构、级别、编制、经费和管理权限等问题,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注意精干。目前重点改变一些省级自然保护区“划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严”和“有牌子、没机构、没经费、没人员”的局面。积极争取把自然保护区发展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人员社会保障等分别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3.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工程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林业重点工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要重点支持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建设。
  4.多种形式发展自然保护区。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各方面资金,在统一规划和国家政策指导下,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建设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采取多种形式发展自然保护区事业。
  二、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资源
  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森林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垦滥围等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6.整合执法力量,加大打击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调好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安、资源林政等机构,重点对自然保护区内破坏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委托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对区内破坏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的,必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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