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林办字〔2008〕127号)
各市林业局: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针对林改后森林资源流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属性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地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改后,森林资源的流转经营已成为社会需要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自发要求。因此,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搞好森林资源流转,是事关我省林业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发展、事关林区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目前,森林资源流转在我省呈上升趋势。但是,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有的以行政命令强迫经营者流转;有的借流转之名,随意改变林地的用途;有的转让程序不规范,搞暗箱操作,侵害林农利益;有的在流转过程中,缺少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等等。森林资源流转的随意性、强制性和行政性,严重侵犯了林农的利益,影响到了林业生产的连续性,成为农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森林资源流转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森林资源的流转范围
(一)按权属分。国有、集体和个人的森林资源;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森林资源。
(二)按林地属性分。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