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农委[2008]410号)


各区县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本市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现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环节监控,全面清理企业资质

  要继续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强对饲料产品和使用的蛋白原料的抽检力度,对本市所有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做到常态化,规范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记录,提高企业质量检验和监控能力,落实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

  要全面开展对所有饲料生产企业的资质清理工作,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且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注销其审查合格证;对未取得审查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要责令其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向所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证的初审申报,对已有违规生产行为的企业要严格按照《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加强经营环节管理,坚决取缔“三无”产品

  对饲料经营企业、店(户)要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并建立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协请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饲料经营范围;发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产品”要依法查处;对制假售假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强化养殖环节监管,确保自配饲料安全

  对各个养殖场(户)要进行全面的走访检查,检查自配饲料生产现场、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查阅生产记录、原料采购记录、使用记录和自配饲料产品工艺及成分资料,严格监控自配饲料和外购蛋白原料的质量安全。对外购饲料产品的,要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