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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落实动物检疫工作制度的通知

  十一、违反本制度,造成疫情扩散蔓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重大疫情上报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发现患有重大疫病或者疑似重大疫病的生猪,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同时采取措施做好隔离工作,全场封锁,实施紧急消毒,禁止动物进出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三、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应主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做好隔离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控制、扑灭工作。
  四、屠宰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五、严格遵守国家动物疫情发布规定,禁止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六、违反本制度,造成疫情扩散蔓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宰前检疫工作职责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准时上岗,着装规范整洁,上岗时应佩戴“生猪屠宰检疫员上岗证”。
  二、监督屠宰场做好凭证收购、查证验物和生猪进场记录工作。
  三、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
  四、做好生猪进场后的入场检疫、巡棚检疫、送宰检疫及急宰生猪的检疫与处理。
  五、监督场方对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的无害化处理。
  六、按规定对入场证明齐全、违禁药物检测结果为阴性、临床检查健康的生猪,签发“生猪准宰通知单”。
  七、认真做好宰前检疫各项记录,并及时汇总,按时上报。
  八、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宰后检疫工作职责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准时上岗,着装规范整洁,上岗时应佩戴“生猪屠宰检疫员上岗证”。
  二、按屠宰检疫规程或国家标准,实施同步检疫。
  三、检疫做到不错检、不漏检。
  四、检疫合格的胴体,加盖验讫印章。
  五、检疫不合格的猪产品,按规定出具“生猪屠宰检疫斥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做好宰后检疫台帐记录,并及时汇总,按时上报。
  七、做好猪产品出场的签证工作,做到规范签证。
  八、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检疫签证工作职责

  一、对检疫合格的猪产品按规定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二、签证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签证职权者,检疫证明须按规定签字盖章方为有效,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还须按要求符合条件后签证。
  三、签发的检疫证明要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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