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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


  退休人员单位和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实行单一的缴费主体,即由用人单位向征收机构缴纳,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财政负担医疗保险费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财政专户的机关事业单位,除省级维持原办法不变外,州(市)原则上要按此缴费办法执行。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就医。参保人可持卡在州(市)范围内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在州(市)范围外异地就医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须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额集中预算管理,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上划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日常的待遇支付情况预拨周转金。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预留一定比例风险调剂基金。风险调剂基金的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州(市)医保中心提出方案,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八、各地在实行州(市)级统筹前,应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问题。州(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欠费原则上由各县(市、区)负责清缴。

  九、各统筹地区必须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核心平台应用软件,在本地化需求的基础上,实现省、州(市)、县(市、区)和乡镇4级系统联网和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覆盖全省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平台。

  十、各统筹地区应建立州(市)、县(市、区)2级分级管理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州(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审核、稽核力度,确保待遇及时支付,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十一、各州(市)执行统一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准入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通过年检和日常稽核规范各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履行行为,不断完善“两定”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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