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
(云政发〔2009〕14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增强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州(市)级统筹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市)统筹,必须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积极稳妥的总体思路,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市)级统筹,必须在统筹地区内制定相对统一的政策,包括实行统一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费用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等。
三、各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总体要求,增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必须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86号令)等精神。实行单基数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