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一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三)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2、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二)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3、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一次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