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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扩大部分门诊慢性病范围

  在现行部分门诊慢性病范围的基础上,将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列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

  三、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一)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为确保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参加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的企业及医疗经费未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即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5年、同时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4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规定和审定办法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的特殊处理

  1、用人单位参保后,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其用人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2005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止、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5年1月1日后参保的,须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止、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上述退休人员如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不满15年或虽满15年但参保后至退休期间有断保、停保的,应补缴断保、停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不满15年或虽满15年但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应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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