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一次住院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份,扣除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后,统筹基金不再实行“分段累加”的办法进行支付,统一调整为按以下比例支付。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具体支付比例是,在职职工为85%,满69周岁及以下的退休人员为90%,满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为95%。
(二)经批准转往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将原规定增加个人自付比例10%调减为5%。
(三)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额相衔接,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四)调整床位费标准
床位费(包括普通病房床位费、特殊功能床位费、急诊留察床位费、门诊观察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每日每床15元调整为每日每床25元,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结算,超过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五)降低乙类药品等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
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最新版执行,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的,将原来“先由个人自付30%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调整为:先由个人自付15%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使用《药品目录》中“增大自付比例”、“限价格”的药品和使用《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时,将原来“先由个人自付40%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调整为:先由个人自付20%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因病情需要,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同意安装进口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以及中外合资医用产品及材料等由个人先自费支付的比例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费支付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