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
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173号)
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精神并结合实际,现就扩大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
1、通过落实国家“以奖代补、奖补结合”政策、自治区财政补助、中区直驻邕单位统筹基金结余调剂等多种筹资渠道,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以及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
2、进一步落实桂劳社发[2007]197号文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3、属于中区直驻邕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职工,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另行制定。
(二)符合桂劳社发[2005]142号文件规定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中区直驻邕单位城镇职工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医保。
(三)参加中区直驻邕单位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