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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并及时将所受损失情况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参与救灾防病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积极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3.2Ⅰ级响应
  3.3.2.1响应条件
  洪涝灾害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立即进入I级响应,迅速启动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1)发现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因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5)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省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省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6)省人民政府或卫生厅认定的其它事项。
  3.3.2.2启动程序
  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I级响应。
  3.3.2.3响应措施
  (1)省卫生厅应急反应
  接到相关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派出救灾防病工作组对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核查;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相关处理;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救灾防病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和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与气象、防办、农林畜牧、民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高效的合作制度和机制,完善相关信息的监测、预测、预警与沟通机制,随时了解救灾备灾动态,及时掌握动物疫情;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卫生部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部门、毗邻和可能涉及的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经授权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必要时向卫生部请求支援。
  (2)设区市卫生局应急反应
  发生疫情的设区市卫生局在省卫生厅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主动做好搜索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进行科学分析,为防控决策服务;密切关注就诊病人动向,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等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工作,按规定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情况,并做好防控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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