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建筑安装企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分包款不得从工程承包收入中扣除。
第四条 核定率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
第五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
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适用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权转移书据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含预售)收入×核定率×适用税率。
第六条 核定征收范围内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在本办法实施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对本办法实施后履行部分已缴纳的印花税税款,可以从当期核定应纳印花税税款中扣减,不再履行部分已缴纳的印花税税款不予扣减。当期核定的应纳印花税税款不足扣减的,不足扣减部分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扣减已缴纳印花税税款须提交当月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可扣减已缴纳印花税税款报告表》(1),并完整保存已纳税的应纳税凭证备查。
纳税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采用简易方法计算一份应纳税凭证可扣减税款的总限额。计算公式为:
可扣减税款总限额=应纳税凭证已缴纳印花税金额×(应纳税凭证尚未履行期限/应纳税凭证约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以月为单位。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印花税核定鉴定表》(2),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3)。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但不提出核定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可直接核定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前自行申报纳税,并提交《印花税核定征收可扣减已缴纳印花税税款报告表》;各区(市)地税局应在22日前向市局汇总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可扣减已缴纳印花税税款汇总报告表》(4)。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或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